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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发包人要求” !
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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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6年以来,住建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
深化我国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加快与国际社会通行的项目的管理模式接轨,推进国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国家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先后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改和制定,2012年九部委联合印发的《2012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直至2019年出台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以及住建部和发改委联合引发的《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相继出台和正式施行,“发包人要求”一词高频出现。
“发包人要求”是发包人在招标前开展准备工作的指引,也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出现的纠纷最多的也是对“发包人要求”不明确,以及不重视。在实际操作中,基于发包阶段、资金性质、行业属性、使用功能、建设目的、项目各个性化等方面的不同,以及缺乏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和对“发包人要求”的资料理解的没有深刻。在编写的合同中的“发包人要求”内容千差万别。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纠纷增多。
以往,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阶段的变化有以前的“按图施工”转为“按约施工”。因此“发包人要求”成为项目需求、发包人合同预期目的、投标人报价、双方权利义务分配、竣工验收、争议解决的重要依据。
不管我们是做发包方还是工程总承包方都要对“发包人要求”引起高度重视。
“发包人要求”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用条款后的第一个附件,与专用条款具备同等效力。
同时在解释顺序上与专用条款一样。在范本的“发包人要求”列出功能要求、工程范围、工艺安排或要求、时间要求、技术要求、竣工试验、竣工验收、竣工后试验、文件要求、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其他要求是一项内容。
由于不同性质项目的“发包人要求”并没有给出针对特定项目编写具体的“发包人要求”会有其特性和差异,即便是性质相同的项目发包人基于投资目的等差异对具体的“发包人要求”也会有不同。
所以对“发包人要求”没有给出特定项目编写具体的“发包人要求”。这就需要我们一定要深刻理解,根据具体的项目的特性编写具有针对性的“发包人要求”。
如果编写的“发包人要求”过于粗略、简单概括、不明确,则会给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目的的理解存在更大的偏差可能,也会导致承包人所建设的工程项目根本达不到预期“发包人要求”。
这也意味着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一个重大损失。
所以我们在编制“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表述清晰准确,对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还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
以及对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都应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规定。
并作为承包人应该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虽然《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以及《合同文本》中通用条件第1.12款与第2.3款均将“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所产生的风险均分配给了发包人,但是,这不代表承包人不负有任何协助义务。
因建设工程合同作为特殊的承揽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的通力协助,任何一方均不的随意免除自身的协助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同时,对于编写的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需要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
总之,“发包人要求”是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穿项目招投标(如有)和实施阶段,涵盖着具体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以及合同条件也是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具有最为核心的作用。借助建筑业的转型东风,工程总承包发展极为迅速,各省市工程项目都在即将实施或实施中。这就更需要我们建筑业发承包学好编制“发包人要求”,以便为企业争取更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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