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多数项目都面临一个共性问题:赶工。尤其是在市政、城市轨道交通领域,跑步进场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由于项目赶工引发的争议问题更是层出不穷,往往是前方施工现场干的热火朝天,后面办公室里争的面红耳赤对于赶工问题,甲乙双方也是各执一词。那么,如何认定项目赶工?赶工费用又该如何计算呢? 有关赶工的认定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9.11条款关于提前竣工(赶工补偿)的说明(如下图):只要招标人压缩的工期天数超过定额工期的20%,就可认定为赶工。
由此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定额工期。那么,什么是定额工期呢?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对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及其他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专业工程的工期定额天数进行了明确划分。同时做了以下说明:1、定额工期是指从开工之日起到完成全部内容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2、定额工期中不包括三通一平、打试验桩、地下障碍物处理、基础施工前的降水和基坑支护时间、竣工文件编制所需的时间;3、定额工期中综合考虑了冬雨季施工、一般气候影响、常规地质条件和节假日等因素;4、定额工期中已综合考虑预拌混凝土和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因素。
所以,根据项目实际施工天数与定额工期天数进行比较,如果实际施工天数≤定额工期天数的80%,那么就可认定为赶工。 有关赶工费用的计算
如果项目赶工被认定为事实(定性),接下来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赶工费用的计算(定量)。关于赶工费用,可以从下面几处文件规定中得到官方的意见。出处1:《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总说明中第十条出处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中第8.8条及13.3.4条出处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9.11条
通过前2个文件可以得知,赶工费用是可以争取的;而第3个文件则是把赶工费用进行了定量明确。但是,这里有个疑问:提前竣工补偿的金额可为合同价款的5%,那么这个“合同价款”指的是施工合同金额吗?首先,这里说下我个人的观点:从公平公正的角度来说,肯定不是。另外,从工期定额中的工程划分来看,既包括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专业工程,也包括了复杂的挖土方、桩基础等分部工程。之所以划分如此具体详细,肯定是方便进行赶工工期的计算,也从侧面佐证了我的观点。所以,我的理解:这里的“合同价款”应该指的是赶工部分的合同金额,而不是总的合同金额。以上分析还都是停留在理论假想阶段,尽管国家提供了相关文件支撑,也明确了赶工费用补偿的合法性,但具体补偿方法却欲说还休。在工程实践中,往往存在以下两个难点:1、施工合同约定形同虚设,往往存在霸王条款没有约定明确的赶工费用补偿,或者合同约定摸棱两可,不具备操作性;2、工程类型更复杂,一般总承包项目包含几个专业工程,在工期定额中较难找到相匹配的参照物。定额工期一般适合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建筑工程,而对于工况特殊的项目工程适用性不强。所以,对于赶工的界定更困难,针对赶工费用的索赔也更糟糕。这里介绍一个有关项目赶工费用索赔的案例,通过合理利用规则,达到既定的目标,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拓宽思路。某市政隧道项目,进场施工一年多后,业主要求提前完工,经过和业主多次协商沟通后,业主同意增加赶工费用。具体赶工费用的争取是这样策划的:首先,对剩余工程的原施工计划进行梳理,根据之前业主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进度计划计算工期天数,以此作为工期调整的定额工期。其次,根据业主最新下发的工期调整计划,计算工期天数,以此作为工期调整的实际工期。最后,通过两个工期的比较,确定是否达到赶工比例的临界值(20%),并对超过该比例的分部工程进行合同价款汇总,确定赶工费用的计算基数。 图一: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天数
业主调整后的工期计划是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进行下发的,这里暂不展示。 图二:施工天数对比
目前,我国基础设施项目处于大干快上阶段,项目赶工似乎已经成为了施工生产主旋律。建设单位长官意志,施工单位不得不迎头赶上、奋起直追,施工现场拼命加人,前期施工计划束之高阁、很难落实。但是,物资供应有加工周期,赶工期间不得不面临无米下锅的窘境。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常常面临这样局面:1、劳务分包队伍施工人数捉襟见肘,很难达到现场赶工要求,或者难以让建设单位满意。分包老板稳如泰山,施工单位苦催无果;2、迫于无奈,项目部大量招揽临时劳务工,并且工资高、日结日清。最后,项目完工了,额外成本支出倍增,并且与分包队伍进行无休止的扯皮拉锯战。3、一般来说,赶工项目最终的经济效益往往不是很理想。最后,“提速不提价”,我们在享受“中国基建速度”美誉的同时,又透露出多少工程人的无奈和心酸。